介绍
MW 卡车配件有限公司
(增值税号:251638604)
交易地址及联系方式:
兰开斯特路,卡纳比工业区,
布里德灵顿,东约克郡,YO15 3QY,英国。
www.mwtruckparts.co.uk
联系电话:+ 44(0)1262 601600
传真:+ 44(0)1262 677540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这些销售条款和条件(统称为“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与 MW Truck Parts Ltd 的所有要约、报价、订单和合同,但不包括任何其他方试图强加或纳入的任何其他条款,或法律、贸易习惯、惯例或交易过程暗示的任何其他条款。
解释
- 条款、附表和段落标题不影响本条款和条件的解释。
-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单数词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 对法规或法定条文的引用是指经修订或重新颁布的法规,包括根据该法规或法定条文制定的所有附属立法。
- 任何跟在“包括”、“尤其”、“例如”、“不限于”或任何类似表述后面的词语均应解释为说明性的,并且不应限制这些词语之前的词语、描述、定义、短语或术语的含义。
定义
- 提供者:MW Truck Parts Ltd、其继承人、受让人、许可受让人、授权代理人或任何代表 MW Truck Parts Ltd 行事的人员。
- 房地:兰开斯特路,卡纳比工业区,布里德灵顿,YO15 3QY,或者供应商指定的任何其他地点或场所。
- 对比度:根据这些条款和条件,供应商和客户之间就货物和服务的销售和购买而签订的合同。
- 客户:商业客户、英国客户、消费者、批发客户或代理商,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
- 商业客户:从供应商处订购货物并全部或主要在其贸易、业务、手艺或专业范围内行事的人员,包括其个人代表、继承人、受让人、允许的受让人、代理人以及代表客户和/或经客户授权行事的任何人。
- 批发客户:应具有与第 2.4 条中所述相同的含义,除非他们提供与供应商相同的商品,或者由供应商自行决定被供应商归类为批发客户。贸易商和再制造商也是批发客户。根据第 10 条和第 11 条以及第 12.1 条和第 12.2 条,批发客户不受供应商退货政策的约束。
- 电子消费品:客户的行为目的完全或主要与其贸易、业务、工艺或专业无关。
- 经纪人:代表另一方订购货物的一方。
- 货:供应商向客户销售和供应的货物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新旧卡车零件、新油箱和新液压设备。货物的颜色、设计和描述可能与供应商宣传、订购和交付的货物不同。
- 引擎:由以下零部件组成的组件:曲轴箱、发动机缸体、活塞、气缸盖、气门和摇臂盖。发动机可能与辅助发动机零件一起出售,也可能不与辅助发动机零件一起出售。
- 发动机辅助零件:安装在发动机上的部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流发电机、水泵、起动电机、涡轮增压器、中冷器、油泵/冷却器等。根据第 10 和 11 条,辅助发动机零件不包含在供应商的退货政策中,也不在供应商提供的任何保修或担保范围内。
- 二手变速箱:以下零部件的组装:外齿轮箱壳、任何连接的分动器壳、输入轴、输出轴和内部齿轮。
- 辅助变速箱零件:变速箱上安装的部件,如变速杆转塔、自动变速箱机构(“盖子”或“动力组”)、空气阀、电磁阀等。根据第 10 条和第 11 条,辅助变速箱零件不属于供应商退货政策的范畴,也不属于供应商提供的任何保修或担保的范畴
- 二手门:由以下零部件组成的总成,门壳、门窗(除非另有规定)和门窗升降器。
- 辅助用旧车门零件:安装在门上的部件,如门铰链、门把手、门卡、电动车窗开关、手动车窗摇柄等。根据第 10 条和第 11 条,辅助二手门零件不属于供应商退货政策的范围内。
- 服务范围:供应商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拆卸和任何建议或推荐。
- 服务交换:仅适用于英国市场,客户提供其合法且受益拥有的交换货物作为从供应商处购买货物的部分付款。
- 交换商品:客户根据交换服务发送给供应商的、完全组装且无缺失部件的发动机和变速箱(无论是否有故障)。
- 官方网站:指 www.mwtruckparts.co.uk 和 www.mwhydraulics.co.uk 以及任何可能取代它的后续域名 URL。
- 下单:客户对货物的订单,如客户订单中所述。
- 价格筛选: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约定的货物价格,含或不含增值税。
- 规格:供应商同意的任何货物规格。
- 不可抗力:超出供应商或客户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情况或原因。
- 个人登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无论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合同依据
- 供应商经营全新、二手和回收的卡车零件,包括液压系统。因此,除非供应商另行通知,否则所有客户均在业务、工艺、贸易或职业过程中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 这些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所有合同,但不包括任何其他方(包括客户)试图强加或纳入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或法律、贸易习惯、惯例或交易过程暗示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
- 客户放弃其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即依赖客户任何文件中背书、交付或包含的任何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条款和条件。
- 如果客户是消费者,则本条款和条件应全部适用,但若与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法定权利相抵触,则以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为准。如果任何条款或条件与消费者的法定权利相抵触,则所有其他条款和条件应继续有效。
- 除非另有约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20》(ICC 出版物第 723E 号)不适用于供应商与客户之间的合同。
- 除法规或普通法明确禁止排除任何责任或条款的情况外,经修订的 1979 年货物销售法不适用于供应商与其商业或批发客户或代理商之间的任何合同。
- 第 10 条和第 11 条以及第 12 条规定的供应商退货政策不适用于不在英国居住的客户或货物将运往英国境外的客户或合同的地点和履行地点在英国境外的客户。供应商和客户可以签订定制协议,但任何协议均受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和司法管辖权的约束。
订购商品
- 订单构成客户根据本条款购买货物的要约。客户有责任确保订单条款和任何适用规范完整准确。
- 仅当供应商收到付款或开具发票(形式发票或其他形式)或供应商发出订单的书面确认时,订单才被视为被接受,此时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才生效。
- 供应商对货物给出的报价不构成要约,且报价自发出之日起 48 小时内有效。
- 客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看供应商提供的商品:
(a) 本网站;或
(b)通过致电供应商处;或
(c) 向供应商发送电子邮件;或
(d) 访问供应商的场所。 - 请客户记下他们想要订购的商品的供应商参考编号,然后直接致电供应商或发送电子邮件以获取最新的价格和交货信息。
- 客户全权负责确保货物符合其要求、与预期用途兼容,必要时,客户应在下订单前通过电子邮件向供应商提出任何问题。
- 客户承认并接受,如果供应商无法获得付款或付款授权;所选商品不可用或出现无意的定价或产品描述错误,则供应商可能无法接受订单。
- 客户承认并接受货物的颜色、设计和描述可能与供应商宣传、订购和交付的货物不同。
- 如果多个客户签订了本合同,则所有客户应对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包括到期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 客户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其姓名、地址和/或客户详细信息的任何其他变更。在交货前 10 天或交货期间、装运期间或将货物运送给客户期间,不得更改地址。
价格和付款
- 货物价格应为:
(a)如供应商发票或供应商提供的形式发票上所示;或
(b)供应商的报价(须遵守下文第 5.2 和 5.3 条款)。 - 供应商可在交货前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提高货物价格,以反映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的供应商成本增加:
(a) 不可预见的费用和/或任何超出供应商合理控制范围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税费增加、劳动力、材料和其他成本的增加);
(b) 交货日期的任何变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
(c) 客户要求的货物类型、规格或数量发生任何变化;
(d) 因客户造成的任何延误或客户未能向供应商提供及时、充分或准确的信息或指示。 - 货物价格的付款时间至关重要。除非本条款和条件另有规定,如果供应商未以书面形式说明付款时间,则应根据第 5.6 或 5.7 条(视情况而定)付款。
- 商品价格:
(a)不包括增值税,尽管增值税可能作为价格的一部分开具发票和收取,并且
(b)不包括进口关税、港口附加费、仓储费、装卸费和滞期费,以及
(c) 不包括货物的包装、保险和运输成本和费用,这些成本和费用应在适当情况下向客户开具发票。 - 供应商将尽合理努力提供未包含在价格中但客户在订单确认前应支付的任何款项的详细信息。供应商可要求客户预付订单确认前的任何额外费用。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所有交付费用和附带费用均由客户承担。
- 根据上述 5.4 条款,如果货物总价低于 5,000 英镑,则应在供应商确认订单后 24 小时内付款。在付清全款(包括但不限于运费)之前,不得安排货物的交付或收取。
- 根据上述 5.4 条款,如果货物总价超过 5,000 英镑,则由供应商酌情决定,客户应在供应商确认订单后 20 小时内支付相当于总价 24% 的不可退还押金。客户应在供应商开具发票之日起 80 天内支付 7% 的余额。在支付全额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运费)之前,不得安排货物的交付或收取。
- 如果客户未能在到期日之前向供应商付款,在不限制供应商根据合同或普通法所享有的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客户应支付从到期日至付款日的任何逾期款项的利息,无论是在判决之前还是之后,本条款下的利息将按高于英格兰银行基准利率 8% 的年利率每天累计。
- 根据合同应付给供应商的所有款项应全额支付,不得抵销、反诉、扣除或预扣(法律要求的任何税收扣除或预扣除外)。
- 除非供应商另有书面约定,所有取消订单时支付的押金或余额逾期支付的情况均不可退还。
- 付款方式可以是现金(仅通过供应商的银行账户)、电子方式、支票、借记卡、信用卡或客户与供应商之间约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商业或企业信用卡需支付发票金额 2% 的信用卡处理费。
- 货物价格应为:
服务交换
- 如果供应商同意服务交换,则服务交换协议对供应商不具有约束力,除非客户在供应商交付货物后的 14 天内交付完全组装且没有任何缺失部件的交换货物。
- 如果客户未能遵守第 6.1 条,则客户接受并承认,除了货物价格外,客户还应支付货物价格的 40%,并且应在供应商开具发票后 14 天内付款。
货物交付和风险
-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将货物交付给客户且与货物有关的所有风险转移给客户:
(a)客户在供应商的地址接收货物;或
(b) 货物首次装运以运送至客户的地址;或
(c) 货物以其他方式交付或派送给客户。 - 风险转移后,客户应对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包括在货物装卸过程中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 无论何时交付货物,客户应做好接收货物所需的一切安排。
- 如果客户未能接收货物和/或未能提供交付货物所需的任何指示、文件、许可证、同意或授权,供应商有权扣留已支付的任何押金,并向客户收取货物的管理、运输、储存和重新交付费用(如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出于风险考虑,当供应商提交货物交付或客户未能根据本条款提供任何指示等时,交付应被视为已发生。
- 将货物交付给客户指定的第三方即视为根据合同向客户交付。
- 客户应接收所交付的货物,无论交付的数量大于或小于购买的数量,但前提是:
(a)价格应按差额按比例调整;并且
(b)若差异对供应商有利,则由供应商发出的贷记票据。 - 如果供应商未能按时交付货物,任何一方均无权将合同视为拒绝履行或无效。
- 供应商不应对因供应商未能按时或根本未能交付货物(或任何货物)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交货日期为预计日期,交货时间并非关键因素。
-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将货物交付给客户且与货物有关的所有风险转移给客户:
保险
- 除非与供应商另有约定,否则客户应全权负责货物的投保。
标题
- 货物的合法所有权不得转移,直至:
(a)客户已根据本条款和条件以清算资金支付了应付给供应商的所有款项;并且
(b) 客户已履行合同规定的所有其他义务。 - 双方进一步同意:
(a)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货物应保持分开并可识别,直至供应商收到全额付款且客户所有其他义务均已履行;并且
(b) 在货物所有权从供应商转移至客户之前,供应商可以书面通知客户将货物或任何货物退还给供应商。收到此类通知后,客户获得货物所有权或任何其他权益的权利应终止;并且
(c)供应商有权停止运输途中的货物;并且
(d) 如果客户未能将货物退还给供应商,则供应商或供应商的代理人可以进入客户拥有、占用或使用的土地和处所,或以客户邀请者的身份进入货物所在的任何处所并占有货物;并且
(e) 客户仅为货物的受托人,在供应商收到货物的全部付款之前,客户应将货物出售或处置所得的任何收益以信托方式代供应商保管;并且
(f) 客户不得以任何可能对供应商不利的方式处理供应商的收益;并且
(g) 在货物仍属于供应商的财产期间,客户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货物收取费用,也不得授予或以其他方式给予货物任何权益;并且
(h) 尽管货物的所有权可能尚未转移给客户,供应商仍可提起诉讼以收回所售货物的价格;并且
(i) 在货物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如果货物被转化为其他产品,双方同意供应商将是最终产品的所有者。
- 货物的合法所有权不得转移,直至:
供应商的退货政策
不良品- 除批发客户外,除非另有约定,客户应检查货物,并在收到货物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缺陷。通知时间至关重要。
- 对于供应商在通知供应商存在缺陷后 72 小时内售出的所有货物,客户应通过照片和/或视频记录以及合格工程师的独立报告提供缺陷证据,直至供应商满意。
- 客户应在收到缺陷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给予供应商检查货物的机会。
- 如果客户未能遵守这些规定,则应推定货物没有任何缺陷或损坏。
- 如果双方同意货物有缺陷,供应商可自行决定提供合适的货物替代品或维修,且除非供应商无法维修或更换货物,否则供应商无需提供退款。
- 如需维修或更换,供应商将在合理的时间内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方式维修、更换或退还货物,且提供维修、更换或退款的时间不应是关键。
修理或更换
- 除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外,并受供应商对货物适用的任何保证或担保的约束,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可以接受对有故障或缺陷的货物的维修或更换:
(a) 客户已完全遵守第 9 条的规定;且
(b)客户不是批发客户;并且
(c)供应商已书面同意修理或更换货物;并且
(d)供应商接受缺陷后 7 天内(如果要求)将货物退还给供应商,费用由客户承担;并且
(e)货物已以适当的方式储存或使用;并且
(f)退回的货物与交付时的状态相同;并且
(g) 退回的货物未经修改、未损坏、未缺失零件或部件,也未更换零件或部件;并且
(h) 订单不要求供应商拆卸车辆或发动机来供应货物;并且
(i)货物与预期用途不相抵触;并且
(j)货物尚未装载和/或尚未运往另一个国家;并且
(k) 故障或缺陷不是由于操作性能逐渐下降、磨损和撕裂造成的。可能磨损的部件包括但不限于制动盘和制动鼓、轮胎、悬架和转向部件、离合器和压板、轴承、密封件和摩擦材料。 - 供应商不会以辅助部件存在故障为由接受二手发动机、二手变速箱或二手车门的退货。
- 供应商可自行决定接受退回无缺陷货物,并给予补偿或退款,但客户可能需要支付退回货物价值 20% 的重新进货费。任何退货运费均由客户承担。
- 供应商自行决定同意的任何退款将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且不迟于退货交货日期后的 28 个日历日。
- 除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外,并受供应商对货物适用的任何保证或担保的约束,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可以接受对有故障或缺陷的货物的维修或更换:
保修政策
- 供应商使用的产品符号将表明每件产品的保修期,并于交货之日起生效。
- 保修期如下:
(a)二手零件保修30(三十)天。
(b)回收部件保修期为 3(三个)日历月。
(c)新部件保修12(十二)个日历月。 - 所有保修均不包括因正常磨损而导致的任何货物缺陷。
- 请客户在购买前到供应商处检查货物或查看供应商拍摄的照片和视频。
- 因此,客户承认有充分的机会检查货物,并且供应商不就货物的质量、适用性或适用于任何目的提供任何保证,并且明确排除任何默示保证(无论是法定的还是其他的)。
违约及违约后果
- 如果客户未能按时支付任何发票,或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客户应赔偿供应商因追讨所有到期款项而产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损失。
- 在不影响供应商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如果客户在任何时候违反任何义务(包括与付款有关的义务),供应商可以暂停或终止向客户供应货物和任何服务以及其在条款和条件下的任何其他义务。供应商对因行使本条款下的权利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 在不影响供应商依法享有的其他救济措施的情况下,供应商有权取消客户未履行的全部或部分订单,且在下列情况下,所有欠供应商的款项(无论是否到期付款)均应立即支付:
(a) 任何应付给供应商的款项逾期,或供应商认为客户将无法偿还到期款项;或
(b) 客户破产、与债权人召开会议、与债权人提出或达成协议、或为债权人的利益进行转让;或
(c) 已为客户或客户的任何资产任命接管人、管理人、清算人(临时或其他)或类似人员。
安全及收费
- 尽管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或供应商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a) 如果客户和/或担保人(如有)是土地、不动产或任何其他可抵押资产的所有者,则客户和/或担保人均同意将其在上述土地、不动产或任何其他资产中的共同和/或个别权益全部抵押和/或抵押给供应商或供应商的指定人,以担保根据条款和条件应付的所有款项和其他金钱义务。客户和/或担保人承认并同意,供应商(或供应商的指定人)有权在适当情况下提出警告,一旦根据本协议应付的所有款项和其他金钱义务均已履行,该警告将被解除。
(b) 如果供应商选择按照本条款和/或其子条款以任何方式进行,则客户和/或担保人应赔偿供应商因本条款运作而产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损失。
- 尽管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或供应商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取消
- 供应商可在货物交付前随时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合同并取消货物交付。除非客户未能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否则供应商在发出此类通知时应向客户偿还已支付的任何价格款项,并且供应商对因此类取消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 供应商不得因不兼容的原因而接受取消,或者,除非有法定权利,否则客户在接受订单后决定取消订单。
- 如果供应商同意接受取消,则客户应根据供应商的唯一酌情决定权承担 20% 的重新进货费,并承担退货费用及相关费用。
- 如果供应商已开具发票或形式发票,客户应向供应商支付相当于货物价值 10% 的管理费,但上限为 100 英镑,该款项应在发票或形式发票之日起 7 天内支付。
- 如果已支付定金,则在取消时供应商将保留该金额。
- 新的燃料箱和新的液压设备是根据订单要求专门组装的,因此不包括在取消范围内。
数据保护法和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 客户和担保人(如果与客户分开)授权供应商:
(a) 收集、保留和使用有关客户的任何信息以评估信用度或营销产品和服务;以及
(b) 向任何其他信贷提供商或任何信用报告机构披露有关客户的信息,无论这些信息是如何收集的,以提供或获取信用参考、债务追讨或在可公开访问的信用报告数据库中列出客户的违约行为。 - 供应商还可能使用有关客户的信息来监控和分析其业务。供应商有权向其聘请的代理商或第三方披露个人信息。
- 客户同意将信息传输到欧洲经济区以外以达到上述目的。
- 客户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保留的信息的副本,并有权要求供应商更正其持有的有关客户的任何不正确的信息。
- 第 16 条受任何现行法定权利的约束。
- 客户和担保人(如果与客户分开)授权供应商:
责任限制
- 除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外,对于因其违反本条款而导致客户或任何第三方遭受的任何间接损失和/或费用(包括利润或商誉损失),供应商对客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 在任何情况下,供应商的责任应限于货物的价格以及任何与装载和交付等相关的成本或费用。
- 一旦风险转移至供应商,供应商将不再承担货物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 如果供应商违反本合同,客户的补救措施应限于损害赔偿,且供应商的责任(如有)无论是合同、侵权或其他责任均应限于价格金额。
- 为避免疑义,本条款和条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或限制供应商对因其疏忽违反义务而导致任何人死亡或人身伤害所应承担的责任。
未付款供应商的权利
- 如果客户将任何物品或货物留给供应商进行维修、改造、交换或让供应商执行与该物品有关的任何其他服务,而供应商尚未收到或被支付全部价款,或付款被拒绝兑现,则供应商应:
(a) 对物品或货物的留置权;以及
(b)在供应商占有该物品或货物期间,有权以价款保留该物品;以及
(c) 如果客户在 30 天后仍未领回物品或货物,则有权收取合理的仓储费;以及
(d)如果 90 天后仍未取回该物品或货物,则有权出售该物品或货物。 - 尽管法院诉讼已经开始,或已经获得价格判决,供应商的留置权仍将继续。
- 如果客户将任何物品或货物留给供应商进行维修、改造、交换或让供应商执行与该物品有关的任何其他服务,而供应商尚未收到或被支付全部价款,或付款被拒绝兑现,则供应商应:
交涉
- 客户放弃因任何所谓的虚假陈述而撤销或取消合同或起诉损害赔偿或要求赔偿的任何权利,并且客户承认任何订单完全基于客户的技能和判断。
一般转让及其他交易
- 供应商可随时转让、转移、抵押、押记、分包、委托、宣布信托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任何权利和义务。
- 未经供应商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在任何时候转让、转移、抵押、收费、分包、委托、宣布信托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任何权利和义务。
完整协议。
- 本合同构成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和消除双方之间就其标的物达成的所有先前的协议、承诺、保证、担保、陈述和谅解,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
- 各方同意,对于本合同中未规定的任何声明、陈述、保证或担保(无论是无意还是过失作出的),其均无权获得任何救济。各方同意,对于基于本合同中的任何声明的无意或过失的虚假陈述或过失的虚假陈述,其均无权提出索赔。
- 如果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规定无效、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存在、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应受到影响、损害或削弱。
变异
-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除非以书面形式并经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否则无效。
放弃
- 供应商未能或延迟行使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或救济并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放弃,也不妨碍或限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该权利或救济均不妨碍或限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
遣散
-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部分条款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或部分条款应被视为已删除,但这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根据本条款被视为已删除,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商定替代条款,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原条款的预期商业结果。
声明
-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送给供应商的任何通知或其他书面通信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通过亲自递送或预付一等邮寄或其他下一工作日送达服务送至上述供应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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